山东涉税财物价格有异议 可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雯婷 人气: 时间:2015-12-08
摘要:2015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记者 张雯婷 摄
发布会现场记者 张雯婷 摄

  2015年1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表示,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两条途径,即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人送达结论书。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

    相关政策——鲁政办字[2015]2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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