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9
摘要: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忠民,总经

2014年1月9日,“仁化地税局”向“盈锦有限公司”送达了仁地税处(2013)2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在“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及送达时间”一栏,签有“沈家去”、“李华云”的名字和加盖了“仁化地税局”的印章。

“盈锦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2014年6月11日,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作出韶地税行复(2014)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仁化地税局”于2014年1月9日对“盈锦有限公司”作出的《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

2014年6月25日,“盈锦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仁化地税局”2014年1月9日作出的仁地税处(201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二、判令“仁化地税局”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988,963.69元,并支付期间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判令由“仁化地税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
一、有关“盈锦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
(一)2013年5月20日,仁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盈锦有限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44022400000007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经营)”,“成立日期”为“2007年6月22日”,“营业期限”为“至2017年5月31日”。
(二)2009年6月4日,广东省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向“盈锦有限公司”颁发了粤地税字440224663353755号《税务登记证》。

二、有关“仁化地税局”的主体情况:
(一)2008年1月15日,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的粤机编办(2008)27号《关于重新印发韶关等市县(区)地方税务员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含《仁化县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稽查局属于“直属行政单位”(副科级),“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以及税收专项检查。”

再查明:2008年6月21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仁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记载:“……参加会议的有……县地税局局长何光荣……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决定了有关事项……11、县建设局《关于要求减免办理房地权证税收的请示》。经讨论,决定对属于县公益事业工程开发项目的1:1安置回迁户的营业税暂缓征收,回迁户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及其它商业开发项目的营业税则照章征收。”2011年6月10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会议纪要》记载:2011年6月1日,县政府在政府办会议室召开了关于盈锦花园拆迁安置户房产证办理工作的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地税局总经济师张春庭……经会议研究决定……三是办理房产证的税费均由开发企业承担,计税依据按超出拆迁合同记载的拆迁面积(或被拆迁人补偿给拆迁人金额)作为计税依据……”2012年10月31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记载:“2012年10月30日下午,县长王晓梅在锦城宾馆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学习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和审议了……县地税局……等单位提交的有关事项,并就当前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纪要如下……
三、审议有关事项……(十二)讨论县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税收管理事项的报告》。会议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源监控系统扩面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系统上线的有关规定。2013年1月1日前公益事业项目1:1安置回迁户的营业税征收办法,维持2008年6月2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决定。会议要求,县地税局和县住建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源监控系统扩面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系统上线等有关政策要求的宣传,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列席……县地税局刘剑。”2013年9月2日,“仁化地税局”写了一份《关于拆迁补偿税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容包括:“仁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6月21日印发的《仁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1项决定事项:‘经讨论,决定对属于县公益事业工程开发项目的1:1安置回迁户的营业税暂缓征收,回迁户住房超出面积部分及其它商业开发项目的营业税照章征收。’及2009年8月11日印发的《仁化县县城商贸中心二期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仁府办(2009)14号)第三条第(二)项:‘商铺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原工商局签订使用的面积为依据按1:1的比例就近安置调换产权面积,调换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3500/平方米计算……’,针对目前拆迁补偿涉及的税收问题,现对以下两个问题请县政府予以明确:
一、上述《会议纪要》‘1:1安置回迁户的营业税暂缓征收’中的‘安置回迁户’是否包括‘商铺回迁户’?
二、如果包括‘商铺’,对于仅取得原商铺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权的商铺回迁户,是否适用上述《会议纪要》‘1:1安置回迁户的营业税暂缓征收’的决定?请批示。”2013年9月10日,仁化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提出《关于对“关于拆迁补偿税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建议》,内容包括:“仁化县人民政府:转来仁府办处2013-1747号收悉,根据县府办2008年6月21日印发《仁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仁府办(2009)114号《仁化县县城商贸中心二期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精神,及经征询属下有关部门意见,现归纳回复如下:
1、根据仁府办(2009)114号《仁化县县城商贸中心二期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所表述的内容,该方案范围内的‘商铺回迁户’应该属于县府办2008年6月21日印发《仁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的‘安置回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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