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绝对不是专业方面的理论探讨,也绝对不是讨论一个谁牛的PK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前几日小编曾系统性的分析了一下,但可能我们仍在系统的分析政策吧,政策的应用如何呢,且看看第三只眼的案例总结,曾经有多少人为此吃过小亏,也有大亏的。 且看这些房地产企业、建安企业,如果有预收款项的,那是达到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地税机关当然也是盯着的,现在已预收的,4月30日前将要预收的,缴不缴营业税? 一是有的企业就是不想早缴税,二是有的企业分析过渡期的老项目,如果未来简易征收,按5%征收率,基数还是低的呢,有便宜了,不过既然达到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必须还是要缴纳营业税,并不能说,反正我缴了一项税,不能让我如何! 比如5月1日之前未确认营业税的计算缴纳,5月1日之后开具了增值税的发票,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财税[2016]36号文件也是规定的清楚,先行开具发票的,视为达到纳税义务,开具发票了,不认为这个票就结算关系,直接明确到文件当中确认纳税义务了,国税机关估计不敢明确说开具发票,可以不计税(销项),当时地税要补税,国税开具发票要缴税,重复是必然的,且不要认为人家会好好协调找一方给退税处理。 那有的同志认为,5月1日之后我们再开具地税发票行不行啊,这估计还是可以延续一段时间的,不过采购方可能就不一定接受了,所以从长计议,想规划税收事项,这个过渡时点,还是谨慎为好,毕竟有很多人为此吃过亏,而且有苦难言。
图表归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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