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冀国税函[2010]120号 2010-5-1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首段第二句修改为: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与省地税局研究确定,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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