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7]6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对江北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江北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7]66号                      2007-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15条中“文物保护单位”废止。
  2.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第14条规定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举措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跨江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实施,大力促进江北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江南江北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和共同发展,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8条举措:

  1、鼓励和引导企业搬迁项目向江北的开发园区落户。对搬迁时因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不征营业税,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对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向江北地区集聚。对符合条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在高新区内新办的研发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鼓励和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向江北地区集聚。对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4、鼓励和引导服务企业到江北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江北地区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服务代理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不计入营业额,对服务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以及进行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力促进江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5、大力支持江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推动江北现代物流业特色区建设。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对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6、鼓励和引导大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落户江北。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按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大力支持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的发展,积极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和支持江北地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强江北地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9、鼓励和支持江北地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导江北地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江北地区的企业,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全面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采用工效挂钩计税方法,有效减轻江北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江北地区企业的良性发展。

  11、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环保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江北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允许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对石化、钢铁、汽车、机械装备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软件等新兴产业,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的税收扶持,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促进江北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

  13、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力支持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14、[条款废止]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江北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15、[部分废止]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文化、体育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

  16、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农业产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江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17、有效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大幅度调增,并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促进江北地区节约使用土地,保证建设用地需要。

  18、鼓励江北地区有效利用废弃土地。对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的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批准可从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至10年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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