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21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5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政策,对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列入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变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215号       2006-09-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政策,对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列入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变通。

  二、各设区市局应组织对本辖区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税收检查,并将本辖区内2004年、2005年、2006年1-6月的保险公司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缴纳营业税情况(包括保险公司数量;开展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税款;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税款;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9月25日前上报省局(一处),同时对税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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