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民政发[2007]43号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7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7]43号       2007-7-27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5元。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负担每人每月60元、12元,县级财政继续负担每人每月33元。

  三、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60元。资金负担比例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负担185元、88.5元,县级财政继续负担26.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负担155元、78.5元,县级财政继续负担26.5元。

  四、各地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负担60元、40元。

  五、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负担的经费由省里另行下达,按规定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担的经费要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抚恤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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