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人气: 时间:2024-12-02
摘要:12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地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明确了取消后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

  12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涉及房产税收、电诈惩戒、公共交通、公园管理、拒不执行等方面内容。

  比如,在电信诈骗犯罪惩戒方面,多部门联合印发惩戒办法,明确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在治理拒不执行犯罪行为上,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多部门联合惩戒电诈犯罪:不同对象实行不同惩戒

  12月1日起,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还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打拒不执行犯罪行为:隐藏、转移财产的可构成拒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五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进一步列举十项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

  司法解释还明确,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司法解释还明确拒执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内容。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比如,12月1日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等地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明确了取消后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增值税方面,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立法再进一程: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值得一提的是,与关税法同步施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税则》包括规则与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

  税屋提示
  部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同时关注
  财税[2024]31号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9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2024修订)


  城市公共交通升级: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中断运营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填补了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法规空白,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等。

  针对当前部分城市对公共交通投入不足,《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

  对于公众关注的票价、定制公交等多元化需求,《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

  外资投资门槛降低:便利外资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将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取消经营者登记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共6章50条。《条例》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拟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明确制定、调整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对两用物项出口实施许可,并对申请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

  根据公告,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税屋提示
  ①民航旅客服务使用数电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9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民航客运开始启用数电发票。2025年9月30日前,电子行程单与纸质行程单并用。
  ②铁路客运推广使用数电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数电发票,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打印、下载铁路电子客票。2025年9月30日前,旅客取得的纸质铁路车票仍可报销入账。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规定限额内的五种情形免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指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办法》规定,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办法》特别明确,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办法》还明确,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鼓励个人参与建设,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办法》对城市公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办法》还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明确了要求: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办法》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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