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3-2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的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xls

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对2015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15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15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