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26
摘要: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所[2008]1号      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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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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