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一览表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1-27
摘要: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暂时性差异确认一览表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法规,会计与税收的依据及目的不同,差异也就在所难免了,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协调差异,但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我国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改变的现状。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序号 暂时性
差异项目
产生暂时性差异原因
 
1
 
应收账款、
其它应收款、
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2 交易性
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
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5 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
 
 
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 持有至到期
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
 
 
 
 
商誉
 
 
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1)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
(2)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
 
 
 
 
 
9
 
 
 
 
 
 
 
 
 
 
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
(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开发产品账面价值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类似业务不再做视同销售处理。
10
 
投资性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2)成本计量模式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11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12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得摊销,但税法规定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会计基础的150%确认。
(4)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2年期限扣除。
 
13
 
 
 
开办费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
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1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非
现金资产
成本模式下,会计上规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15
 
以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
 
 
 
16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17 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
 
18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19 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20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21  
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作为负债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前期已纳税款允许退还。
22
 
广告与宣传费 (1)2007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23
 
 
业务招待费
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至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24
 
 
 
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规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福利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余额用完后,据实列支。税法要求,2007年度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2007年应予扣除的金额与实际列入损益的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会计上据实列支,但不得重复扣除,应予调增所得。
25  
职工教育经费
会计上据实列支。税法上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每一年度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26
 
 
股份支付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在资产负债表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法将其作为负债处理,在实际行权时扣除。
 
 
27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8
 
 
股权转让所得
 
会计上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列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9
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  
同上
30 债务重组所得 同上
3l 接受捐赠所得 同上
32 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3
 
 
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4
创业投资额所得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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