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意见[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2号 1998-01-08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纳税登记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和所属省、市(地区)、县(市区)各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都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及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已经办理了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登记的,可只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填报登记表的,由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式各样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一律进行处罚。 各级国税机关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要加强就地监管,根据实际开展所得税检查,并就查出的问题按税收管理的规定以监管级次单位进行补税或处罚。其中对铁路主营业务的所得税检查以铁路局或分局为单位进行,由省局统一组织沿线国税部门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统一定案,对查补的税款以铁路局或分局为单位入库,并根据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申报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年度终了后,汇总纳税的各监管级次企业和单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税务机关认真办理汇缴申报受理手续。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分别由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和税务机关各自逐级汇总上报上一级成员企业单位和税务机关,其中各市(地区)国税局报至省国税局的截止日期为三月底。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由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财产损失、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投资损失,坏帐损失,技术开发费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按规定报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具体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上述损失或费用经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国税局同意后准予计税扣除。 四、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和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向所属单位(包括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拨补管理费用支出和本级管理费支出,必须由其向同级国税机关提出拨补支出数额的年度预算报告,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复后,按照审核批复数额进行税前扣除。凡未经审核批复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并调增企业单位本级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五、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维修费、租赁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和各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大宗维修费、金融保险企业的装修费、租赁费、安全防卫设施购置费等,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前扣除;对未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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