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57号 2014-10-3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明确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暂因特殊原因不能纳入的,应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不得高于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设区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同一设区城市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各单位不得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实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负面清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曝光。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也可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房屋装饰装修,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额度标准由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确定。 (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各市县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三)优化贷款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三、提高管理水平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决策,认真监督履职。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增加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比重,优化决策结构,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严格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监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要规范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人员的配备,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量不断增长的需要。坚持着眼长远,引进和培养优秀管理人才,配备好金融、财会、计算机、经济、法律等专业的技术人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与高校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等高管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法规等知识的考核。 (三)强化内部管控。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资金运作风险,建立廉政风险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岗位制衡制度、定期内部稽核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要根据业务需求设置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制约机制。强化财务核算管理职责,配齐配强财务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财务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强化业务稽核。大额资金调拨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加强人员、印鉴、档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四)加强办事处(营业部)管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管理,落实“四统一”要求,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对县市办事处的业务系统要联网、并网运行。要加强县市办事处(营业部)的资金风险和资金效率管理,加强对县市办事处的绩效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四、提升服务质量 (一)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加强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建设,优化布局,方便群众。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性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配备相应的便民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制度,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要实现对所辖县市区域的全覆盖和管理业务全覆盖。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公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实现网上营业大厅、12329服务热线及短信、手机APP(应用程序)及微信、营业网点四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快省级数据容灾备份中心建设。按照信息系统二级保护或三级保护标准,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设与管理,实现省市两级数据的容灾备份。加快建立和完善省级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省住房公积金网及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和服务的全面监管。 (三)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住房公积金调剂融资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调剂,平衡资金头寸,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也可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让给商业银行。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继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公开、竞争、精简、效益的原则,择优确定受托代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存储银行。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 五、加强考核管理 (一)加强检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每月通报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地方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健全激励机制,考评结果要公开通报。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住建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具体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督机制,会同住建部门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要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质监、房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注重舆论宣传。强化信息披露,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缴存职工的知情权。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公开财务收支和运作情况,通过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公益广告、宣传册、海报等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要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运用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要积极引导舆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营造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发展的舆论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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