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3]17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进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在汉落户扶持政策和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07
摘要: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在汉总部与生产、营运基地分设的(总部在中心城区,生产、营运基地在新城区),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中心城区40%、新城区60%进行分享。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引进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在汉落户扶持政策和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3]171号       2013-12-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引进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在汉落户扶持政策》和《武汉市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引进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在汉落户扶持政策

  为积极引进物流龙头企业在汉设立企业总部,加快建设国家物流中心步伐,特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引进世界物流企业100强、国内物流企业50强以及按照程序认定的在行业中具有控制力的骨干物流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者职能性总部法人机构,行使大区域性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重点引进供应链管理、航空物流、金融物流等高端物流业态,电子商务物流、保税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化工物流等专业化物流,面向大区域性的转运、分拨配送基地以及港口航运、多式联运中心项目。

  三、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自企业总部纳税之日起,3年内任意一年对我市年税收贡献(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按照当年实际税收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总部、地区总部、职能性总部开办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

  四、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从入驻办公开始,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对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折合成相应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折合成相应的面积,第一年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房租补助,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市场租金指导价的20%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小于人均1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补助。

  五、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实际投资额是指企业在我市新投资项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及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项目土地使用权在计算投资额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六、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按照对我市年税收贡献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50%的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七、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其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全市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保土地供应。物流项目(运输、仓储、配送、货代、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信息处理等全过程所需的物流生产用房)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用地,按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5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物流项目整体经营。

  八、将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高管人员纳入市“黄鹤英才计划”、“3551人才计划”,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九、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在汉总部与生产、营运基地分设的(总部在中心城区,生产、营运基地在新城区),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中心城区40%、新城区60%进行分享。

  十、以上对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市级补助、奖励资金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一、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如可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按照最优惠扶持政策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本扶持政策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3年。

武汉市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武汉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品牌影响、规模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领军物流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物流中心的意见》(武政〔2013〕9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重点对象:

  (一)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发展态势良好的规模型物流企业;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一定行业品牌影响、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物流企业;

  (三)从事供应链管理、航空物流、港口航运衍生服务等高端业态的创新型物流企业。

  第三条 扶持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项目服务和环境营造方面的引导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的作用,注重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因企制宜,一企一议。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制订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对重点扶持企业明确责任部门对口服务,扶持资金由市区各半分担。

  (四)抓大带小,协调发展。在扶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注重“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形成以规模骨干企业为龙头,“全产业链”服务的物流企业群。

  第四条 扶持的重点内容: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强化金融服务,促进并购整合扩张;

  (三)实施经营贡献奖励,支持企业上规模;

  (四)激励信息、技术与服务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行业品牌影响;

  (六)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五条 扶持的实施程序:

  (一)由各区物流主管部门根据扶持企业的条件和要求,结合区物流业发展重点,遴选提出扶持企业名单,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提出扶持措施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流主管部门。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相关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扶持企业名单及措施建议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后,拟订具体扶持意见,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扶持企业及扶持措施,并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落实扶持责任;相关区负责履行企业扶持的主体责任,落实区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确保各项扶持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动态评估管理。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扶持企业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评估扶持措施的落实效果。对未达到年度发展目标的企业,调整或者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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