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何低价转让股份?有何隐情?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4-19
摘要:股权交易协议显示,企业股份为半价转让。企业为何低价转让股份?是否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对该项交易实施纳税评估,经过多轮约谈,企业最终重新测定股权计税价格,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股权交易协议显示,企业股份为半价转让。企业为何低价转让股份?是
  股权交易协议显示,企业股份为半价转让。企业为何低价转让股份?是否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对该项交易实施纳税评估,经过多轮约谈,企业最终重新测定股权计税价格,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股权交易协议显示,企业股份为半价转让。企业为何低价转让股份?是否存在少缴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对该项交易实施纳税评估,经过多轮约谈,企业最终重新测定股权计税价格,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国税局根据企业股权协议审核时发现的疑点线索,对淄博市S燃气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实施纳税评估,确认交易方存在低价转让股份少缴税款行为。经过重新测算企业股权价值和多次约谈,历时1年多时间,该企业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39.6万多元。
 
    股价减半 股权交易疑点凸显
 
  淄博市S燃气公司成立于2007年,为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设备建设、燃气输送运营和管理工作。其母公司为淄博市某燃气(香港)有限公司,母公司投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1%。
 
  2014年底,S燃气公司人员持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代扣代缴87.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事宜。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查看时发现,协议约定,S燃气公司的母公司将其所持有的51%股权全部转给深圳K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该企业由此变更为内资企业。该项交易的协议转让价格依据2013年S燃气公司净资产价值作价1.2亿多元。
 
  税务人员在征管软件中查询了解到,S燃气公司曾于2012年进行过一次股权转让,当时其母公司以人民币2301.7万多元的价格收购该公司5%的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47元。但比照此次股权转让价格,税务人员发现,S燃气公司的母公司将其51%股权转让给深圳K燃气投资公司时,股权转让价仅为每股1.3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2012年股权收购价格,每股价格降低了52%。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S燃气公司历史股权交易信息比对的结果显示,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疑点较大,可能存在以低价转让方式减少收益以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行为。淄博市高新区国税局决定对该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举证约谈 企业补缴税款
 
  评估人员依法向S燃气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并与该公司及母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进行多次约谈。评估人员认为,从S燃气公司母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来看,该企业以无偿划转、平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转让股权,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未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和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S燃气公司母公司认为,深圳K燃气投资公司在国内其他省市有许多收购股权活动,收购价格大多以企业净资产为基础,本次股权转让按照净资产评估作价是合理的定价方法,按照企业账面净资产,本次股权转让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7.7万多元。
 
  对此,评估人员认为,在企业盈利良好的情况下,账面资产净值一般不能反映企业的市场公允价值,同时S燃气公司母公司此次转让的股份数额仅为全部股份的51%,并非S全部股权,因此不能以账面净资产为依据计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按照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经过税务机关多次约谈,S燃气公司的母公司最终认可评估人员意见,同意采取收益法进行股权转让计税价格调整,即按照企业预期收益认定股权市场价格,再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通过这种方法认定所转让股权价格,并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的基础。
 
  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过测算,S燃气公司股东权益市场公允价值为3.4亿多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41.6万元。以此为基础,税务人员最后确认,该项股权交易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118.8万多元,企业应缴纳所得税611.8万多元,并加收滞纳金127.8万多元。S燃气公司母公司认可税务机关意见,依法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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