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种抵扣率应怎样转出进项税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日前,信达公司财务主管来电话咨询:该公司在2007年5月份分四次购进原材料金额共计10000元,均通过 原材料 科目进行核算,其中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元,适用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原煤1000元、石膏1000元)...
  日前,信达公司财务主管来电话咨询:该公司在2007年5月份分四次购进原材料金额共计10000元,均通过 “原材料”科目进行核算,其中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元,适用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元(原煤1000元、石膏1000元);征收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金额2000元(原煤1500元、石膏500元),征收率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金额1000元(原煤800元、石膏200元);购进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1000元(原煤),以上进项税额共计1100元。同时,取得运输发票金额4000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额210元,另有1000元运输发票未通过比对。

  该公司9月用于在建工程的原煤金额为1000元,在如何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上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转出进项税额130元(1000×13%)。

  第二种意见,转出进项税额93.57元[(210+1100)/(10000+4000)]×1000.

  第三种意见,不转出进项税额,因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煤最初就是准备用于在建工程。

  第四种意见,以原煤这个品种购进的进项税额除以该品种购进金额及相应运费金额再乘以1000元。

  但不知哪一种方法才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应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方法,即以准确计算转出为原则,以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转出为例外。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却无法有效解决本案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即纳税人有未取得专用发票和取得了征收率4%和6%、税率13%专用发票的复杂情形,因为第二十二条只考虑了抵扣进项税额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单一的理想情况。

  笔者认为,在有多种抵扣率或未取得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转出进项税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抵扣多少转出多少,未抵扣就不转出,分不清抵扣进项税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原理进行处理。

  就本案而言,纳税人在建工程领料转出进项税额应按以下顺序确认:首先,纳税人采用个别计价法,能够准确区分领料购进批次的,应当按照购进时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其次,如果纳税人未采用个别计价法,不能准确区分领料购进批次的,应按该纳税人采用的材料成本计价方法进行追溯还原调整,以查明该批材料购进时所对应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最后,如果按前两种方法处理仍有困难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转出进项税额,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质上是增值税征税行为。对运输费进项税额的转出除了要严格对应所购进的货物批次外,可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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