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29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9
摘要:各县、市、分局应制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组织机构、考核对象、纳税评估岗位及相关责任人、岗位职责、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等相关内容,并严格按月对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298号       2002-09-29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11号)下发以来,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并积极开展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认识到增值税纳税评估在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岗责体系,明确责任,规范工作流程。

  各县、市、分局应制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组织机构、考核对象、纳税评估岗位及相关责任人、岗位职责、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等相关内容,并严格按月对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适当扩大纳入《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的范围。凡已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均要按《纳税评估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各县、市、分局已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较少,应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未进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在当地属于较大税源的商贸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同时,要求各地在选择评估对象时还应突出特殊行业,选择部分农产品收购、运输费用在原材料采购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特殊工商企业和行业作为评估对象。

  对未纳入上述纳税评估范围的其他企业,仍暂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3号,以下简称《日常稽查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稽核。

  三、认真搞好增值税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发票缴销等环节的衔接。

  (一)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分局务必要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40号)文件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组成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同时报送上述附表,且附表的相关内容必须填列齐全。同时,各县、市、分局应严格要求和督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及已抵扣的扣税凭证进行规范管理,统一装贴《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及《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见湘国税函[1999]140号附件1~2)且汇总簿封面上的内容应填写齐全。

  (二)加强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售环节的管理。在发票发售岗位,应建立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存分户月报表》(见附件1),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每月打印《发票领用存分户月报表》,并核对实际发售数据后,移交给纳税评估岗位人员,由纳税评估岗位人员与企业报送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有关数据核对并进行纳税评估。

  (三)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缴销环节的管理。发票缴销岗位应打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缴销分户月报表》(见附件2),并核对发票缴销有关数据后,移送纳税评估岗位。纳税评估岗位人员据此与企业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上的“份数”、“金额”和“税额”核对,并进行纳税评估。

  四、认真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各项基础性工作,提高评估质量。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将纳税人必须报送的资料收集完整,尽量运用现有资料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认真做好评估参数的测算和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要求设置销售额和税负率的正常峰值,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对于进项税额结构,各地也应作为重点分析,加强审核。

  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参数。省局提供2001年度全省税收资料普查测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见附件3),供各地在确定本地区增值税税负率时参考。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对从事钢材、摩托车、家用电器等经营业务的商业零售和批发增值税税负率做适当细化,对于在当地有代表性的批发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参数由市州局确定,对于在县市有代表性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参数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纳税人约谈制度。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人员填写、主管局领导签发,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见附件4),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据资料,纳税人有正当理由或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企业没有问题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及时作出评估结论,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对于情节轻微或政策理解等一般性问题,由纳税评估人员填写、主管局领导签发,下达《限期调账更正通知书》(见附件5),责令企业限期调账、补税,同时要求企业将调账补税结果以及有关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反馈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及时纠正,并按国税机关要求进行了调账、补税的,不再移送稽查部门。否则,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填开《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见附件6),将有关评估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上签字接收。

  五、各级稽查部门接受移交来的纳税评估(日常稽核)资料后,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经稽查无问题的企业也应作出书面稽查结论。同时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见附件7)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省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1号)规定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送达被稽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分局,切实做好稽查部门与各县、市、分局之间的衔接工作。

  六、各地应按照计算机管理与手工操作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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