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266号 2002-1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所辖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核界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二、自2002年12月1日起,对转制企业超过1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减免税资格,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的办法。首先由转制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及其他附送资料,经由主管国税局审核审批,确认其减免税资格后执行;年度终了的30日内,由企业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国税局对其当年度实际减免税情况进行年检核实并清算减免税金额,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补缴实现的税款。 三、各主管国税局应随时受理转制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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