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云南省税务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用“真金白银”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为确保您更快、更好、更准确地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温馨提示您关注以下信息: 一、适用主体请知晓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二)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符合条件请对照 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关键时点请明确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为: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温馨提示,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划分标准请掌握 (一)企业划分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行业划分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同一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的,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存量增量划分标准 1.存量留抵税额是指: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特别事项请关注 (一)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您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便于您更好的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云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留抵退税相关事宜,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用心倾听您的诉求,用情兑现我们的承诺,您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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