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结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25
摘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省局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无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处罚种类: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10.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3.纳税人偷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处罚种类: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1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种类:追缴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21.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2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23、非法印制发票。

  处罚种类: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2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7.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处罚种类: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