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8]15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06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法、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缓缴税款的审批管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或随意扩大期限审批缓缴税款,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广东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50号       1998-08-06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法、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缓缴税款的审批管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或随意扩大期限审批缓缴税款,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申请并经批准延期缴纳一次,又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表式附后),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连同年度内纳税人上一次报批的、有签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并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四、省局委托各地征收的省级税收的税款缓缴审批权限,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省级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办发[1996]61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

1998年08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