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11-04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88号),现对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第1项、第2项规定同时废止。《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的通知》(本地税办发〔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政策解读 一、问:制发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88号)第四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以批发为主的,按销售收入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体行业核定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本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问:制发本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此次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前,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以批发为主的,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以零售为主的,按销售收入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调整后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一)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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