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01]242号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27
摘要: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242号        2001-08-27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启用建筑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和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专用收据”

  (一)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制印并启用“预收款专用收据”,规范和堵塞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随意使用各类收据造成税收流失的混乱现象。

  (二)建筑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均应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购买“预收款专用收据”和发票,并按有关规定使用“预收款专用收据”,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收款专用收据”而不使用或使用其他收据的,应视同发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和处罚。

  (三)建筑业纳税人收取发包单位工程预付款,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收取购房者的预付款(定金),必须按规定向预付款人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式样附后),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纳税人与发包方结算工程价款,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和购房方结算售房款时,再按规定向对方开具发票。

  二、对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实行税收双向控管制度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严格贯彻落实现行税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地点等有关税收政策。

  1、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承包的市内跨区工程(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承包的市内跨区工程,应按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转、分包工程营业税款,应按规定向分包人或转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营业税。

  2、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企业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由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所属的交易所代征其应纳的营业税。

  3、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除外),应按规定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未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实行税收双向控管制度的具体规定。

  1、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就其每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承包合同;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应自开盘销售之日起15日内向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已在我市地税机关登记并管理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自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转让协议。

  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协议书,应按项目进行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自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转让协议书之日起3月内向建安工程、开发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送建安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转让协议书并书面通报有关税收管理情况。

  2、无论是否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或土地协议书,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开发项目开盘销售或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6月内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未将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及税收管理情况书面通报工程、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则由建安工程、开发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

  相关资料对建筑业是指建安工程合同,对房地产开发是指开发项目的面积、房屋的套数及填开的预收款统一收据和税收征收的有关票据,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转让材料和税收管理情况。

  3、各地税分局必须对其辖区内的建安项目、开发项目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定期进行清理,建立台帐,严格遵守有关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税收政策,不得以其他理由违反上述规定重复检查和征收,干扰纳税人跨区工程、跨区开发项目或跨区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双向控管制度的贯彻执行,违反规定者市局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对建安企业所设项目部实行承包、租赁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建安企业对所设项目部实行承包、租赁管理方式的,则建安企业所设的项目部为纳税人。

  本文所指的承包、租赁管理方式是指建安企业所设的项目部开设帐户与发包方直接结算工程价款,建安企业仅对所设项目部收取一定的费用,财务上不统一核算,不承担项目部的盈亏风险。

  项目部被认定为纳税人后,再分包或转包承建的工程,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营业税及附征税收的管理(暂不含涉外企业),其它税费仍按原规定办理,原规定与此不符的统一按此办法实行。

  五、本试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武汉市地税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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