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38号 1994-0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发[2010]35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 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税屋提示—— 随着最后两项“内外有别”的税费征收统一化,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完全取消,这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此,财政部方面表示,税制统一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向好的经济状况造就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能够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此外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也对外资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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