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5
摘要:一、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营业税上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20.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2.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业税收优惠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产业人才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五条规定,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引进国内外文化主题公园,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规定,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二条,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四、体育业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体育业劳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