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10]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29
摘要: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0]48号        2010-01-29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结合我省大集中系统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第33行“减免税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二、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三、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条款废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减免的所得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利润总额差异项目明细表》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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