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鄂国税发[2004]7号 2004-1-19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四种特殊货物退(免)税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和‘免抵退’税”,是指2004年办理上述四种特殊货物退(免)税的退税率继续按2003年退税率文库规定的税率办理退税和“免抵退”税。各地应对2003年退税率文库进行备份保存。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三、2004年1月1日出口货物退(免)税新的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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