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23]8号 重庆市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8
摘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渝财规[2023]8号       2023-10-18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18日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11-01             来源:重庆税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对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自主就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二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限额(定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2019年以来,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限执行。此次,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政策衔接

  重点群体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