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11-24
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福利企业退税的程序办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1999-11-24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福利企业退税的程序办理。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实观的税款,对增值税有欠税的,不予退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科委、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