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抵免浅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事杂谈 作者:陈旭 人气: 时间:2019-01-20
摘要:在税收制度上,由于我国所得税采取了俗称全球征税的模式,居民纳税人在国外的所得,有可能已经按照国外的所得税制度缴纳过所得税,那么其应税所得还需要在我国再次纳税,将造成纳税人的重复纳税,故税收抵免制度不可或缺,即纳税人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金,可

  在税收制度上,由于我国所得税采取了俗称全球征税的模式,居民纳税人在国外的所得,有可能已经按照国外的所得税制度缴纳过所得税,那么其应税所得还需要在我国再次纳税,将造成纳税人的重复纳税,故税收抵免制度不可或缺,即纳税人已经在国外缴纳的税金,可以在我国缴纳所得税的时候相应抵减国内应纳税金。

  1、我国企业所得税抵免制度

  在企业所得税上,其抵免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详细规定为,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目”或者“不分国不分项”来进行税收抵免。

  分国不分项,即纳税人按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然后进行税收抵免,如纳税人在国外ABC三国取得所得,A国抵免限额为10万实际纳税8万,则可以抵免8万;B国抵免限额为10万实际纳税12万,则可以抵免10万;C国抵免限额为10万实际纳税12万,可以抵免10万。以上各国需分别计算限额,实际纳税额高于限额的以后年度抵免,低于抵免限额的按照实际纳税额抵免。以上各项不可汇总计算。简单累加,各国分别纳税8+12+12=32万,可以抵免8+10+10=28万,4万元分别属于B国和C国的抵免限额,分别留待以后年度抵免。

  不分国不分项,即汇总计算抵免限额,仍以上例为准,则国外ABC三国汇总抵免限额为30万,实际汇总纳税32万,可以抵免30万,2万元留待以后,可以不分国抵免。

  同时,因为企业存在各种控股关系,企业所得税税金还存在间接缴纳的情况,故企业所得税还有间接抵免,在抵免层级上,企业所得税可以就直接负担和间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抵免层级为5层。

  2、我国个税法所得税抵免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我国最新的个税法,为分国不分项抵免。即在具体计算上,分项计算应抵免限额,然后汇总单个国家的抵免总额,汇总之后各国抵免额不再进一步汇总。

  我国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我国新个税法举例分析

  举例,某居民个人纳税人从A、B俩个国家取得综合所得、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A国为低税负国家,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单项抵免限额)10万实际缴纳8万,股息所得单项抵免限额10万实际缴纳5万,财产转让单项抵免限额10万实际缴纳6万,则其A国抵免限额30万,实际纳税19万,还有11万未缴足,需要在我国补缴。

  B国税负类似于我国,来源于B国综合所得单项抵免限额10万实际缴纳11万;股息所得单项抵免限额10万实际缴纳9万,财产转让单项抵免限额10万实际缴纳12万,则抵免限额为30万,实际缴纳32万,2万留待以后抵免。

  A、B两国的抵免限额不可汇总计算。

  相关阅读——

  选对计算方法,抵免境外税款更划算<王开智 王明波>

  例解综合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李欣>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申报表难点项目解析<高金平>

  “抵免税额”与“免抵税额”的区别<胡晓明>

  公司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实务探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