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5购物节”到“618年中大促”,买家卖家们,各类购物中的税收小知识请查收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6-11
摘要:一、优惠活动中的小知识 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下面就跟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吧! (一)打折与满减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血拼,打折是日常商家使用频率最高的促销手段之一。打

  一、优惠活动中的小知识

  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抽奖等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下面就跟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吧!

  (一)“打折”与“满减”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血拼,“打折”是日常商家使用频率最高的促销手段之一。“打折”就是以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

  除了打折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经常见到,就是“满减”。“满减”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满减”与“打折”的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促销

  除了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让外,还有一类常用的促销方式就是“买赠”了。“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1.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抽奖”促销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发票中的小常识

  打完折用完购物券和购物津贴,就可以愉快下单啦,当你跟店家索要开具发票时,商家会告诉你“亲,我们给您开具的是电子发票哦,您返回个人界面就能看到啦”!如果您对于这个回答一知半解,那继续看下面的内容就对了!

  电子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退货、换货中的小窍门

  收到了产品,可能发现这个宝贝不是您心仪的,这时候就需要退换货了,那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