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7]3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08
摘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在其他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经济区域,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的确定,按照其实际坐落地规定的计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地[2007]33号       2007-08-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二条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七条中“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各区税务局”。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2007]119号)规定,现将我市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条款修订]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条款废止]凡坐落在土地计税等级交界路段两侧的纳税人,依照其门牌号码列明路段名称从高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设立在其他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经济区域,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的确定,按照其实际坐落地规定的计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款在11月份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

  六、[条款修订]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条款修订]各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基础数据的管理。在征期前,要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要求纳税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采集登记表》(见附件1)。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与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权属资料信息进行比对,对情况不清的,要进行实地核查,使登记录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准确,切实提高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质量。

  税屋提示——"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各区税务局"

  
  各单位要在10月30日前将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录入到征管系统中,并汇总相关数据,填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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