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7
摘要:省局辽地税所[1995]60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即职工在领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个[1997]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扣除,按省局辽地税所[1995]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以住房公积金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补贴(不包括通过职工工资手册转缴的部分),应并入工资总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局辽地税所[1995]60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即职工在领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