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办[1994]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扶拖拉机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0-05
摘要:鉴于手扶拖拉机底盘是生产手扶拖拉机的主要部件,与整机的区别仅限于未装内燃机,具有农机的专用性,因此,可以比照农机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用于生产手扶拖拉机底盘及整机的各种零部件,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扶拖拉机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办[1994]62号     1994-10-05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税政字(94)第007号《关于六安手拖厂生产销售手拖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鉴于手扶拖拉机底盘是生产手扶拖拉机的主要部件,与整机的区别仅限于未装内燃机,具有农机的专用性,因此,可以比照农机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用于生产手扶拖拉机底盘及整机的各种零部件,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