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9]70号 1999-07-1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非改组改造而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月扣除最高限额550元/元人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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