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53号 2001-12-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须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可在3年内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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