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2
摘要:明确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办法》对四类违法行为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明确了处理程序。另外,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列举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2

《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巩固涉企收费治理成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涉企收费治理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和民营企业生机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涉企收费直接关系经营主体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治理工作。今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开展专项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涉企收费领域广、环节多、政策性强,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改革到位,乱收费问题依然突出。总局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帮助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微和民营企业减轻负担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办法》是对现行违规收费治理法规体系的有力补充。

  目前治理乱收费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涉企收费相关规定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法律红线不清晰导致收费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认识不到位,部分乱收费行为屡查屡犯。随着治理深入,一些收费主体钻空子、搞变通,新的乱收费问题开始出现。目前对部分问题的处理,仍然沿用1993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满足不了当前形势下治理涉企乱收费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涉企收费的很多领域作出了要求,但由于缺乏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缺少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导致相关要求难落实。总局制定《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边界、处理方式,增加涉企收费监管制度供给,是对现行收费制度体系的有力补充。

  (三)制定《办法》是破解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难题的有效手段。

  目前,对一些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往往陷入“定性难、处理难、整改难”的困境。例如,有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违规收费,执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多,问题难以定性,后续处理阻力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多有反映,希望出台涉企收费监管的相关法规。总局制定《办法》,是回应地方执法需要,解决现实执法难题的有效手段。

  二、起草思路

  一是遵循上位法依据。在《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梳理和提炼现行行之有效的政策文件,将其中关于收费的规定和要求上升为规章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收费主体的合规意识,同时也使涉企收费监管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尊重执法实践。全面梳理执法经验和成效。总结历年涉企违规收费治理的成熟经验、典型案例,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归纳出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行业影响力、特定行业优势地位等四方面典型性、突出性问题,明确涉企违法行为边界。

  三是切实解决疑难问题。针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强制收费、转嫁收费、搭车收费等为切入点,区分行政机关和第三方主体的不同责任,区分客观原因和主观故意,立规明矩,采取不同处理方式解决执法难题。

  四是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明确违法行为处罚方式,丰富执法手段,完善整改、退款、罚没等处理程序,建立更有效的涉企违法收费处理规则。收费主体中也涉及部分行业经营主体的问题,《办法》体现柔性执法要求,在为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的前提下,避免随意执法,损害收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立法目的。《办法》明确,为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涉企收费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办法》。

  (二)明确涉企收费行为定义和适用范围。《办法》明确涉企收费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营者,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行业影响力等,向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办法》规定,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企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明确涉企收费典型违法行为。《办法》在总结涉企收费行为监管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四类典型收费主体,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二是承担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者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三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四是特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针对这四类主体,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禁止性行为。

  (四)明确涉企收费违法行为处罚方式。《办法》对四类违法行为给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明确了处理程序。另外,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列举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利用行业影响力乱收费等行为,新设了十万元以下的罚则,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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