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4
摘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建筑企业(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迎接住建部督查,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建筑企业(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迎接住建部督查,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督促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闽建筑[2015]35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是否要求办理进入当地备案手续。

  (二)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各级住建部门是否采用福建省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

  (三)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各级住建部门在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4月2日至5月10日,各设区市(平潭)住建部门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组织本地区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报告、跨区域承揽业务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含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政府)、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详见附件)报省厅建筑业处。

  (二)督查阶段。省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较多的市县开展督查。督查地区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开展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是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重要举措,各级住建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做到立查立改,对违反上级制度规定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废止(或建议文件制定单位及时清理废止),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自由流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肖建禄、严良忠

  联系电话:0591-83562605、87546826

  传真:0591-87616918

  邮箱:457992176@qq.com

  附件:

  1.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

  2.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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