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19
摘要:各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国税稽[2000]739号)的要求成立的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更名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66号               2001-03-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国税稽[2000]739号)的要求成立的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更名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案件的标准,由各局根据本局上年案发数的10%制定,并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使用的文书及样式,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六种文书为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国税稽[2000]739号)、《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01]9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