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6]3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7-21
摘要: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年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6]364号                     2006-07-21

  税屋提示——依据财建[2009]228号 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26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厅(局):

  为加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06年07月21日

  税 屋附件: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农增产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以助农增收为重点的农产品、农资等重要涉农物资的市场价格、供求状况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务。

  (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包括优势流通企业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链储运系统等改造。

  (三)建立、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及农副产品集散地、主销区大型市场以及产区能够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业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完善。

  (四)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势流通企业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申报专项资金的流通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运用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尤其是到农村建立营销网络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流通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以及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部要求的其他要件。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资金用途、支持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以及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年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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