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0]23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01
摘要:进行现场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当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列明本次实地查验的内容、查验的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项目,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并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实行备案备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9号        2010-06-0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强实地查验管理的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地查验是指税务机关派出工作人员,针对纳税人提请资料或税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纳税人相关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一种税收管理行为。

  二、实地查验对纳税人涉税资料的核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据实报送的责任。

  三、实地查验时应遵循法治、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务实的原则。实地查验一般采取资料核对法、现场观察法等形式。

  四、实地查验的范围。以下重点工作环节,应进行实地查验:

  (一)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含新办,下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申请、增量申请需要实地查验的;

  (三)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实地查验的;

  (四)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五)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

  五、实地查验可根据工作需要,于核准纳税人申请事项前、下达工作结论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进行时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可按以下掌握。

  (一)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实施。

  (二)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数量申请、发票增量申请,需实地查验的,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

  (三)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实地查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施时间。

  (四)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时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

  (五)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的期限内及时实施。

  六、进行现场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当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列明本次实地查验的内容、查验的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项目,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并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实行备案备查。在实地查验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的实地查验。

  (一)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工业纳税人有无厂房、机器设备、筹建合同或协议等;

  (二)能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是否为商贸企业;

  (四)注册资金数额;

  (五)职工人数;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八、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申请、增量申请实地查验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预计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纳税人进、销项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资金结算方式的种类是什么,主要结算方式是什么;以现金结算方式为主开具专用发票的,是否减少了相应的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是否是价值较大的单台设备。

  (二)纳税人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大宗交易临时申请增量,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所申请的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

  (三)纳税人提出变更发票用量的,还需查验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是否与经营规模变化有关,其纳税情况是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是否为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九、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实地查验

  (一)纳税人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产品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时限是否正确;

  (四)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产品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五)是否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减免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缴纳,是否有违反税收法规补交入库的税款;

  (六)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具备的条件;

  (七)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依法纳税;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十、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实地查验

  (一)实地盘点库存,检查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账实相符,核查是否存在货物已经销售而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进项税额转出行为而未按规定核算的行为;工业企业是否存在购入原材料与生产产品不符的情况;商贸企业应对企业销售货物的进项发票进行抽检,对进项发票的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的货品名称、数量进行比对。如果进项发票所列货物在销货发票货物名称中不存在,或进货数量与销货数量不匹配的,则企业存在隐匿销售、虚抵进项和虚开专用发票等嫌疑,应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二)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核实有无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

  (三)调取金税工程生成的存根联滞留票数据,实地检查发票入账情况,核实有无账外经营。

  (四)是否按规定缴销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设备。

  (五)纳税人欠缴税款是否按规定追缴或依法注销等。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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