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配套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5-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规定,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财规〔2024〕3号),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深财规〔2024〕3号包括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三章十六条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规定,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深财规〔2024〕3号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深财规〔2024〕3号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