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售——建议水电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 水电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总表单位电价/水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总表单位按规定做收入和支出(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差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6日): 九、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规定采用差额开票,当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建议水电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 建议水电总表单位按照代收代付的模式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承租方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取得发票复印件、出租方出具水电费分割单或确认单、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的凭证及房租协议等。 【官方分割单参考】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备注:实务中可以简化版本) 【分割单简版】(仅供参考)
企业共用水电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商事登记改革后,涌现出许多商务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赁一个较大的办公场地,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用于设立公司,不可避免的带来共用水、电、气问题,通常水、电、气发票均有商务服务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摊该费用,接受分摊的公司就存在一个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 上述分摊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及各方可以凭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附件:分割单模板 下载: zip 文件 作者: 胡绵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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