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30
摘要: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2016-12-30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等。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其中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具体办税流程

  (一)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申办涉税事项。

  (二)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通过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五、过渡期

  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六、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及目的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优化税收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工作措施,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同时公告明确了办税人员的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等。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

  (三)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原则上,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采集程序最简的原则,结合信息化建设进度逐步实行。

  (四)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公告规定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身份信息采集。二是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证件和资料。

  (五)实名办税后的办税流程

  公告明确在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完成后,办税人员如果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可使用身份证件到排号机排号选择拟办理的业务及纳税人名称,排号机将读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信息比对。比对通过后,发放号码,办税人员持号码到窗口办理业务;比对不通过提示办税人员先到实体办税厅或网上办税厅进行信息采集。办税人员如果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需要通过手机验证或CA验证。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公告明确办税人员应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公告同时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执行时间

  公告的施行时间是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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