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11]14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26
摘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1]142号        2011-09-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扣缴单位的当月税款应统一在次月15日内进行申报缴纳。

  二、“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情况的处理。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当月进行申报缴纳,虽然保证了税款入库,但与税法规定原则并不相符。为统一税收政策,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除税法另有规定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其申报期限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具体通过省局“大集中”系统设置限定条件,统一进行申报期限的规范调整。

  三、关于9月份申报期扣缴义务人申报问题的处置。鉴于纳税申报期的调整,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新的扣缴模板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于10月份征期进行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9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上述扣缴义务人9月份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

  个别单位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发放工资时,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征期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为10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属误收。对此,应由扣缴义务人提供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超缴税款明细及汇总数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做误收退税处理,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四、关于完税证明的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重要资信证明,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在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税款所属期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缴税行为中断。

  五、切实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9月份是新旧税法的过渡期,时间点比较敏感,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税期限的规范调整工作,要通过召开视频会议、组织现场辅导、上门宣传等形式,按照省局的统一说明口径(附后),认真细致、一户不漏地做好对“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扣缴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针对这部分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数较多、情况复杂的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新扣缴模板操作辅导,确保9、10月份扣缴单位顺利申报和新税法的有效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关于规范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的说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个人所得税10月份纳税申报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为使您及时、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我们特别就申报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汇集。请您在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影响您正常申报,谢谢!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中“所得期间”的填写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上述“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理解为取得应税所得的当月、依据实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纳的税款,其申报缴纳时间应为实际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应填写实际取得应税所得的月份时间。

  比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规定,其扣缴税款的时间应为实际发放工薪的10月份(不是计提费用的9月份),其到税务机关(或网上申报)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申报纳税时,其“所得时间”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10月份工资、11月份发放,则应于12月份申报,“所得时间”填为11月1日—11月30日。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与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不尽一致。对于计入成本费用当月月底能够完整计算该月工薪所得并实际发放工薪、同时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来说,其“所得时间”与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一致;对在计入成本费用次月实际发放工薪并扣缴税款的扣缴单位来说,其“所得时间”为实际发放工薪并扣缴税款的月份。

  据此,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中“所得时间”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

  二、9月份发放工薪且当月已经申报纳税情形的处置

  鉴于种种原因,部分扣缴单位8月份工薪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代扣税款,但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申报期再进行申报。申报时,所得时间填写10月1日—10月31日,以后申报时,所得期间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可就9月份当月发放的工薪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重新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和超缴的税款,并将计算结果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缴税凭证(或当期银行划转税款存根)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2011年度完税证明的使用

  因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纳税人取得的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中,缺少所得时间(或税款所属时期)为8月份(9月份不作任何申报处置的情形下)或9月份(10月份不作任何申报处置的情形下)的数据。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在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因本次申报纳税期限调整造成的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份(部分为9月份)所得期间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份(部分为9月份)缴税行为中断。

  以上有关规定的文件依据,请登录山东地税局网站,查询《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42号)。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申报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报表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主要是调整了表内税率和计算规则。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申报表(核定征收适用)增加两个栏次外,其他报表样式均未变动。上述报表于10月份正式发布运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实行了双委托,日常不进行纳税申报,针对这部分纳税人,我们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按新税法规定对核定的税额统一进行了计算调整,税务机关以发布公告或发送定额调整通知书形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也可直接向当地税负机关咨询税额调整情况。

  为了方便您及时准确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申报规定,我们将有关内容整理汇集,请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查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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