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6]184号 2006-12-15 大东、东陵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2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于2003年4月开始转制,先后成立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省局同意,转制后按资产划转情况分别确定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免征的房产税。对2003年度已缴纳的房产税由缴纳企业在以后年度抵顶。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