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7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现就2022年疫情期间房屋业主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05-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现就2022年疫情期间房屋业主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屋业主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减征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 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 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 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房屋业主提出减免税申请时, 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 房屋业主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四、房屋业主骗取减免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的部署,鼓励房屋业主在疫情期间减免2022年度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期限。减免期限按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A房屋业主因疫情原因减免了某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租金,则A房屋业主可按零租金收入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同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出租不动产2022年4月至9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房屋业主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房屋业主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