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所有人(个人)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拍卖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品的所有人(个人)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拍卖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作品的所有人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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