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72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有关业务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7
摘要:各协议缴税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完成税款划缴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有关业务的函

湘国税函[2006]723号        2006-12-27

各缴税协议银行:

  我省“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自2006年7月1日运行以来,系统逐步稳定,数据准确,极大地提高了税款入库进度,方便了纳税人,减少了征纳成本。截至2006年12月,我省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累计划缴税款51亿元。为确保“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配合执行。

  一、横向联网缴税协议签订问题。

  (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横向联网系统,停止原“税银”模式的缴税及签约业务。

  (二)横向联网缴税协议的签订时间由原来禁止纳税申报期签约改为7×24小时签约模式。

  (三)横向联网缴税协议签订过程中应注意核对纳税人帐号信息,防止出现重复绑定、交叉绑定等错误的发生。

  二、缴税凭证打印问题。

  各协议缴税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完成税款划缴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