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7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1
摘要:“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开具《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703号      2007-11-01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开票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7]184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股权转让该怎样缴税,应开具何种发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03-25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开具《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

  欢迎拨打湖南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http://dsj.hunan.gov.cn/lsfw/200803/t20080325_120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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